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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区城乡建设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区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行政许可听证不得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听证由区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局领导视情况指定具有听证资格的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所属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听证组成人员人数为奇数。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人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诉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七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诉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区建设局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蔡甸区城乡建设局

20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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