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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法规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号)

四、《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建 [2000]184号)

五、《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武政 [2000]106号)

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监督部门审查后的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报市质监站备案科,资料包括:

(一)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

(五)工程施工许可证 (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

(七)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

(八)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 G5)

2 、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3 、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4 、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5 、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6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7 、砖石 (砌块 )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8 、其它材料、构件核查要录。

(九)消防设施的准用文件;

(十)规划认可文件;

(十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 )竣工验收表;

(十四)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 (人防、电梯 )

(十五)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 (市管工程 )

(十六)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

(十七)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

(十八)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十)其他必要文件。

二、备案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回执单。

三、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四、对资料不全 (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重新进行整理补充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五、站(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六、对备案工程进行微机登录。

七、备案部门发放备案证。

八、备案资料、监督档案归档。

备案报送资料的要求:

一、备案资料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依据。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具有对室内环境检测情况的说明。

三、建设业主提交的竣工报告应符合建设部建建[ 2000142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需在备案资料审查时查看原件,复印件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加盖红章,其它备案资料必须用原件。

五、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法人章。

六、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法人章。

七、提交资料清单的第八项的全部内容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由监理公司审核签章,作为监理报告的必备附件。如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审查签章,作为建设业主的竣工报告的附件。

八、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学校、幼儿园等设立消防系统设施的工程,应提交消防验收资料。

九、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市管工程应向备案部门提交,区管工程应向各区质监站提交。

十、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应提交相应的审批资料,市管工程由市站有关领导审查签字,区管工程由各区站有关领导审批。

十一、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必须由有监督检测职能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意见反馈单。

十二、其它必要文件为今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要求而另行通知。

 

责任部门: 蔡甸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

责任岗位: 备案工作人员

工作时限: 15 个工作日内。

受理地点 :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区建管站

联系电话 027-698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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